一男子為打鳥,竟私自組裝槍支。近日,蒙山縣人民檢察院對趙某某非法制造槍支案提起公訴,法院以趙某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
案情回顧
2022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趙某某在網(wǎng)上購買精密管、射釘彈、鋼珠等配件后,自己組裝了一支砂槍用于打鳥。同年8月份,趙某某把自組裝砂槍交公安機關(guān)。經(jīng)鑒定,該組裝砂槍為槍支。
檢察機關(guān)經(jīng)審查認為,趙某某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減輕情節(jié),法院審理后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
槍支、彈藥是極具殺傷力的特殊危險品。在我國,槍支、彈藥有非常嚴格的管理使用規(guī)定,但是不少群眾因自身興趣,有持槍夢或者狩獵愛好,對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又缺乏了解和認識,最終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而不自知。所謂非法制造,是指違反國家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批準,私自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組裝、改裝、拼裝、修理等具體方式,無論采取哪一種方式進行制造,也無論是否制造成功,
法律鏈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存儲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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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7“一尺”特殊的公訴席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