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由蒙山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韋某良提起公訴及韓某林對被告人韋某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經審理,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韋某良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韓某林經濟損失人民幣6148.40元。
案情回顧
2023年10月18日,被告人韋某良酒后在蒙山縣某鎮(zhèn)某村遇上韓某林,便用嘴咬韓某林的左面部致其受傷。經鑒定,被害人韓某林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被告人韋某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韋某良的行為導致韓某林遭受人身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檢察官提醒
在我國,行為人在醉酒狀態(tài)下實施的暴力行為,不能成為其豁免責任的借口。本案中韋某良在醉酒狀態(tài)下對韓某林的身體實施了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一級的行為,無任何減輕或免除責任的理由,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既是對韋某良的懲戒,也是對社會公眾的警示。檢察官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以醉酒為借口逃避法律責任。無論是清醒還是醉酒,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提醒廣大朋友要理性飲酒,避免因酒生事,法律不是可以隨意觸碰的“高壓線”,而是每個人都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只有我們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才能為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貢獻個人力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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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7“一尺”特殊的公訴席擺